運輸工具載運入境供裝卸、搬移或保護所載運貨物並須隨原運輸工具出口之設備,其需在岸上作業者,應先經海關核准並發給准單。
根据上述法规,运输工具在进口港口进行装卸、搬移或保护货物时,需要使用与原始运输工具出口相同的设备进行岸上操作。而需要进行岸上操作的运输工具,必须先经过海关核准并获得准单。这意味着在进口港口进行相关操作时,运输工具需要事先获得海关的许可证明文件(即准单),才能进行相应的操作。 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货物在进出口过程中的安全,并通过核准准单的方式严格控制运输工具的操作和设备使用。这样可以防止未经核准的运输设备进入港口,保障货物的正常运输和操作顺利进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