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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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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進口二十四小時前向海關提出船舶進港預報單,如因故提早、遲延或中止進口者,應立即向海關報明提早、延期或註銷
  2. 2.前項預報單之內容包括受理關別、船舶名稱、船舶航次、船舶呼號、船舶代碼、到港前一港、航行次一港及預定到港時間等所需資料。
  3. 3.第一項預報資料經由交通部航港局提供予海關者,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得免傳輸船舶進港預報單訊息或檢具書面船舶進港預報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進口船舶的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需要在船舶進口前24小時向海關提出船舶進港預報單。如果由於某些原因需要提前、延期或取消進口,則應立即向海關報告。預報單中應包括受理關別、船舶名稱、船舶航次、船舶呼號、船舶代碼、到港前一港、航行次一港及預定到港時間等所需資料。如果預報資料是由交通部航港局提供給海關的,則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可以免傳輸船舶進港預報單訊息或檢具書面船舶進港預報單。 例如,進口船舶的船長可以使用線上系統將船舶進港預報資料傳輸給海關,而不需要填寫紙本的預報單。這種方式能夠提高效率,減少了繁瑣的文件流程。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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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進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進口二十四小時前向海關提出船舶進港預報單,如因故提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