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7-1條,進口船舶的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根據以下規定向海關申報: 1. 如果船舶在台灣本島的港口卸貨,應在船抵達卸貨港口前五小時完成進口貨物艙單和貨櫃艙位配置圖的申報。 2. 如果船舶不在台灣本島的港口卸貨,應在船抵達卸貨港口前完成進口貨物艙單的申報。 有關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 此外,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可以以電腦連線方式申報進口貨物艙單和貨櫃艙位配置圖,免去提交書面文件的程序。然而,如果海關在必要時要求提供書面文件,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予配合。 若進口船舶的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已按照第一項第一款的時限向交通部航港局傳輸貨櫃艙位配置圖,則可以免去向海關連線傳輸該艙位配置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