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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3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口船舶抵達後,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 一、隨船進口及過境包件清單。 二、貨物艙位配置圖。如屬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之貨櫃船者,得以貨櫃艙位配置圖替代。 三、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並註明全部託運行李件數。 四、輪船應用食物及什物清單,如有麻醉藥品、武器彈藥及外幣者並各附其清單。 五、入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及其自用不起岸物品清單。 六、郵件清單。 七、船舶入港報告單。但已向交通部航港局以電腦連線方式傳輸者,得免檢附。 八、國籍證書。船舶自第二次進口之日起,得以經海關對與正本相符之國籍證書影本替代。但該證書登載事項有變動者,仍應檢附正本。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文件,得以電子資料傳輸;經海關登船查驗並收取者,得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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