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3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進口船舶抵達後,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 一、隨船進口及過境包件清單。 二、貨物艙位配置圖。如屬非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之貨櫃船者,得以貨櫃艙位配置圖替代。 三、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並註明全部託運行李件數。 四、輪船應用食物及什物清單,如有麻醉藥品、武器彈藥及外幣者並各附其清單。 五、入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及其自用不起岸物品清單。 六、郵件清單。 七、船舶入港報告單。但已向交通部航港局以電腦連線方式傳輸者,得免檢附。 八、國籍證書。船舶自第二次進口之日起,得以經海關核對與正本相符之國籍證書影本替代。但該證書登載事項有變動者,仍應檢附正本。
-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文件,得以電子資料傳輸;經海關登船查驗並收取者,得免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