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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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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口船舶抵達後,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 一、隨船進口及過境包件清單。 二、貨物艙位配置圖。如屬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之貨櫃船者,得以貨櫃艙位配置圖替代。 三、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並註明全部託運行李件數。 四、輪船應用食物及什物清單,如有麻醉藥品、武器彈藥及外幣者並各附其清單。 五、入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及其自用不起岸物品清單。 六、郵件清單。 七、船舶入港報告單。但已向交通部航港局以電腦連線方式傳輸者,得免檢附。 八、國籍證書。船舶自第二次進口之日起,得以經海關對與正本相符之國籍證書影本替代。但該證書登載事項有變動者,仍應檢附正本。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文件,得以電子資料傳輸;經海關登船查驗並收取者,得免檢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7-2條,進口船舶抵達後,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24小時內向海關申報以下文件: 1. 隨船進口及過境包件清單。 2. 貨物艙位配置圖。如屬非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之貨櫃船者,得以貨櫃艙位配置圖替代。 3. 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並註明全部託運行李件數。 4. 輪船應用食物及什物清單,如有麻醉藥品、武器彈藥及外幣者並各附其清單。 5. 入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及其自用不起岸物品清單。 6. 郵件清單。 7. 船舶入港報告單。但已向交通部航港局以電腦連線方式傳輸者,得免檢附。 8. 國籍證書。船舶自第二次進口之日起,得以經海關核對與正本相符之國籍證書影本替代。但該證書登載事項有變動者,仍應檢附正本。 根據該條規定,上述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文件可以電子資料傳輸的方式提供給海關查驗,而經海關登船查驗並收取的文件則可以免檢附。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7-2條 - 臺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最新修正日期: 201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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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37-2 條規定:「進口船舶抵達後,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 一、隨船進口及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3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