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艙單應依海關規定格式載明下列各項,書面艙單資料並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簽章: 一、船名、國籍、船長姓名、船舶代碼、進港日期、航次、到港前一國外港、第一抵達本國港口。 二、船上所載貨物之提單號碼、提單之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如桶、盤、箱、袋等)、件數、重量、規格;二包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提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裝包數。 三、裝運及到達地點。 四、收貨人名稱及地址。如收貨人為銀行或承攬業者,應於受通知人欄報明真正收貨人名稱及其地址。但進口貨物報運進儲保稅倉庫或轉口貨物者,得僅列載承攬業者。 五、貨櫃裝運者應將各貨櫃標誌、號碼、種類及裝運方式加註於艙單內。同一收貨人之整裝貨櫃所載貨物如有二批以上者,應於進口艙單上載明有關貨物之貨櫃號碼後加註「部分」字樣;未簽發提單之空貨櫃應將其號碼、數量列報於艙單最後一頁並免加列艙單號碼。 六、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載明之事項。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8條的規定,進口貨物艙單應依海關規定格式載明以下內容,並且必須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簽章: 1. 船名、國籍、船長姓名、船舶代碼、進港日期、航次、到港前一國外港、第一抵達本國港口。 範例:進口貨物艙單上應載明船舶的正確資料,如船名、國籍、船長姓名等,以及進港日期、航次,以及第一抵達本國港口的日期以及國外港口的名稱。 2. 船上所載貨物之提單號碼、提單之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如桶、盤、箱、袋等)、件數、重量、規格;二包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提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裝包數。 範例:進口貨物艙單上應載明所載貨物的相關信息,包括提單號碼、貨物名稱、標記、箱號等,並且應詳細記載件數、重量和規格等信息。如果有兩個或以上的包裝被合併成一個件,提單上也應註明該件內所裝包數。 3. 裝運及到達地點。 範例:進口貨物艙單上應載明貨物的裝運地點和到達地點。 4. 收貨人名稱及地址。如收貨人為銀行或承攬業者,應於受通知人欄報明真正收貨人名稱及其地址。但進口貨物報運進儲保稅倉庫或轉口貨物者,得僅列載承攬業者。 範例:進口貨物艙單上應詳細載明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如果收貨人是銀行或承攬業者,則應在受通知人欄中提供真實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唯獨進口貨物報運進儲保稅倉庫或轉口貨物的情況下,可以僅列載承攬業者的相關訊息。 5. 貨櫃裝運者應將各貨櫃標誌、號碼、種類及裝運方式加註於艙單內。同一收貨人之整裝貨櫃所載貨物如有二批以上者,應於進口艙單上載明有關貨物之貨櫃號碼後加註「部分」字樣;未簽發提單之空貨櫃應將其號碼、數量列報於艙單最後一頁並免加列艙單號碼。 範例:貨櫃裝運者應在艙單內詳細記載各貨櫃的標誌、號碼、種類和裝運方式。如果同一收貨人的整裝貨櫃有兩批以上的貨物,應在進口艙單上載明相關貨物的貨櫃號碼後加註「部分」字樣。未簽發提單的空貨櫃應將其號碼和數量列報在艙單的最後一頁,並且免加列艙單號碼。 6.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載明之事項。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8條的規定,還有其他一些需要載明的事項,這些事項由財政部通過公告進行規範。 以上回答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8條的相關規定以及最新的法規資料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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