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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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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船舶經海關發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者,不得下卸貨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進口船舶如未經海關核發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則不得下卸貨物。這意味著,進口船舶要在下卸貨物之前,必須事先向海關申請核發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這些准單的核發是海關對進口船舶進行監管和管理的一種措施,旨在確保貨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如果進口船舶未經核准就下卸貨物,則違反了相關法規,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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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進口船舶非經海關核發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者,不得下卸貨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