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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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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申請將貨物進入倉庫,應由海關派員押運者,應先申領特別准單,並繳納押運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1條,當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申請將貨物進入倉庫並需由海關派員押運時,需先申領特別准單並繳納押運費。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是台灣相關海關法規的其中一項法規,主要針對運輸工具的出入口通關流程與程序進行規範。根據該法規第41條的規定,如果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需要將貨物進入倉庫並由海關派員押運,就必須先申請特別准單並支付相應的押運費用。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貨物在進入倉庫的過程中得到適當的監管和保護。具體的申請程序和押運費用的金額細節可能需要參考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的相關文件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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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申請將貨物進入倉庫,應由海關派員押運者,應先申領特別准單,並繳納押運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