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載運之貨物於船邊辦理交付或轉運、轉口時,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驗憑提貨文件及海關核發之卸貨准單、特別准單、海關放行通知或轉運准單,核對船名、航次、收貨人,如為整裝貨櫃並應核對貨櫃標誌及貨櫃號碼;如非櫃裝貨物並應核對貨物標記、箱號、件數;如為散裝貨物並應核對毛重無訛後方准為之。但在未實施通關自動化之關區,船長或由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驗憑海關核發之卸貨准單、特別准單及海關蓋印放行之提貨單或轉運准單辦理。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2條,當船舶所載運之貨物於船邊進行交付、轉運或轉口時,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核對提貨文件和海關核發的卸貨准單、特別准單、海關放行通知或轉運准單。核對的範圍包括船名、航次、收貨人,如果是整裝貨櫃,還應核對貨櫃標誌和貨櫃號碼;如果不是櫃裝貨物,則應核對貨物標記、箱號和件數;如果是散裝貨物,則應核對毛重。然而,在未實施通關自動化之關區,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仍應憑海關核發的卸貨准單、特別准單以及海關蓋印放行的提貨單或轉運准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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