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2-1條規定如下: 1. 出口船舶的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在船舶結關前應向海關完成出口裝船清表訊息的傳輸。 2. 關於第一項規定的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進行公告。 3. 第一項的出口裝船清表訊息應填報以下事項: - 船舶代碼、船舶航次、停泊港口、船舶呼號。 - 貨物的提單號碼、託運單號碼、總件數、件數單位、起運地點、裝貨碼頭。 - 如屬貨櫃船,則填報貨櫃的號碼、種類和裝運方式。 - 其他根據財政部公告需要填報的事項。 4. 如果根據第一項,使用連線傳輸出口裝船清表訊息,在海關事後有個案稽核需求時,海關應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要求遞送書面出口貨物艙單。遞送書面出口貨物艙單或提單影本的期限是在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的十天內。 5. 第一項的出口裝船清表訊息可以使用出口貨物艙單替代,其適用期間由關務署進行公告。 以上資訊來自法源資訊中的《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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