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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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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結關前向海關完成出口裝船清表訊息之傳輸。
  2. 2.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3. 3.第一項出口裝船清表訊息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船舶代碼、船舶航次、停泊港口、船舶呼號。 二、貨物之提單號碼、託運單號碼、總件數、件數單位、起運地點、裝貨碼頭。 三、如屬貨櫃船者,其貨櫃之號碼、種類及裝運方式。 四、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填報之事項。
  4. 4.依第一項規定連線傳輸出口裝船清表訊息者,如海關事後有個案稽需求,經書面通知應行遞送書面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遞送書面出口貨物艙單或提單影本。
  5. 5.第一項出口裝船清表訊息,得以出口貨物艙單替代;其適用期間,由關務署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2-1條規定如下: 1. 出口船舶的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在船舶結關前應向海關完成出口裝船清表訊息的傳輸。 2. 關於第一項規定的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進行公告。 3. 第一項的出口裝船清表訊息應填報以下事項: - 船舶代碼、船舶航次、停泊港口、船舶呼號。 - 貨物的提單號碼、託運單號碼、總件數、件數單位、起運地點、裝貨碼頭。 - 如屬貨櫃船,則填報貨櫃的號碼、種類和裝運方式。 - 其他根據財政部公告需要填報的事項。 4. 如果根據第一項,使用連線傳輸出口裝船清表訊息,在海關事後有個案稽核需求時,海關應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要求遞送書面出口貨物艙單。遞送書面出口貨物艙單或提單影本的期限是在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的十天內。 5. 第一項的出口裝船清表訊息可以使用出口貨物艙單替代,其適用期間由關務署進行公告。 以上資訊來自法源資訊中的《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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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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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42-1 條規定:「出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結關前向海關完成出口裝船清表訊息之傳輸。前項規定之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4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