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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4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口裝船清表訊息經比對銷艙不符者,連線申報者應於收到海關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銷艙不符訊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海關申請更正。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准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情形業經海關發覺或接獲走私密告者,其更正之申請不得免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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