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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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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口裝船清表訊息經比對銷艙不符者,連線申報者應於收到海關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銷艙不符訊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海關申請更正。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准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情形業經海關發覺或接獲走私密告者,其更正之申請不得免予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42-2 條的规定,如果出口裝船清表訊息与实际銷艙不符,进行连线申报的申报人应在收到海關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銷艙不符訊息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海關申请更正。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则不在此限。如果海关发现或收到走私举报的情况下,对于更正的申请不能免予审议处理。以下为相关资料和例子: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最近一次修訂於 106 年 02 月 27 日)》:根据该管理办法第 42-2 条的规定,连线申报者应在收到海关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銷艙不符訊息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海關申请更正。如果海关发现或收到走私举报的情况下,对于更正的申请不能免予审议处理。 请注意,以上回答中的法律规定来自台湾的法规,与中国大陆地区可能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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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42-2 條規定:「出口裝船清表訊息經比對銷艙不符者,連線申報者應於收到海關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銷艙不符訊息後二十四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4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