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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結關,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經發結關證明書後,船舶始得出港: 一、結關申請書。 二、出口裝船清表。但無出口貨物者,免送。 三、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過境旅客名單相同者,免送。 四、出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名單相同者,免送。 五、檢疫准單。
  2. 結關申請書及結關證明書之格式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3. 以連線方式申請結關者,免向海關遞送第一項書面文件。
  4. 前項連線申請結關,由關務署公告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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