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艙單應依海關規定格式載明下列各項,書面艙單資料並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簽章: 一、船名、國籍、噸位、船長姓名、結關日期、開往次一停靠口岸。 二、託運單之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如桶、盤、箱、袋等)、件數、重量、規格;二包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託運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裝包數。 三、裝運及到達地點。 四、發貨人名稱及地址。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了出口貨物艙單應包含的內容,並要求書面艙單的資料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簽章。根據該條規定,以下是艙單應載明的內容: 一、船名、國籍、噸位、船長姓名、結關日期、開往次一停靠口岸。 例如,艙單上應詳細載明船舶的名稱、國籍、噸位、船長的姓名、結關日期以及下一個停靠口岸的名稱。 二、託運單之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如桶、盤、箱、袋等)、件數、重量、規格;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包裝物合併成一件貨物且在託運單上有相關的註明,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裝的包裝物數量。 例如,艙單上應列明託運單上的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件數、重量和規格等詳細信息。 三、裝運及到達地點。 例如,艙單上應詳細列明貨物的裝運地點和預計到達的地點。 四、發貨人名稱及地址。 例如,艙單上應載明發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以上內容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4條的規定,並參考了有關的法律規定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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