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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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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艙單應載明到達日期、車次及下列事項: 一、國籍、車種、車型、車號及所屬公司。 二、轉運站、到達站。 三、車上所載貨物之名稱、標記、箱號、桶號。或其他型包裝物編號、重量,如遇兩件以上件數貨物併裝為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之包數,如以貨櫃裝運者應載明貨櫃號碼。 四、放置貨物處所。 五、裝運地點。 六、收貨人名稱及地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57條的規定,進口貨物艙單需要載明到達日期、車次以及以下事項: 1. 國籍、車種、車型、車號及所屬公司。 2. 轉運站和到達站。 3. 車上所載貨物的名稱、標記、箱號、桶號或其他型包裝物的編號和重量。如果有兩個以上的貨物併裝為一件,應詳細註明該件的包數。如果使用貨櫃裝運,則需要載明貨櫃號碼。 4. 放置貨物的位置。 5. 裝運地點。 6. 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法務部《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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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進口貨物艙單應載明到達日期、車次及下列事項: 一、國籍、車種、車型、車號及所屬公司。 二、轉運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