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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車輛進口,應於抵達國境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 一、進口貨物艙單。 二、服務人員及其自用物品清單。 三、車輛自用物品清單。 四、入境旅客申報單。 五、行程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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