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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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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進口,應於抵達國境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 一、進口貨物艙單。 二、服務人員及其自用物品清單。 三、車輛自用物品清單。 四、入境旅客申報單。 五、行程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56條的規定,當車輛進口時,必須在抵達國境後的二十四小時內準備以下文件向海關申報: 1. 進口貨物艙單:詳細列出所載貨物的清單。 2. 服務人員及其自用物品清單:列出車輛所屬業者的服務人員及其自用物品的清單。 3. 車輛自用物品清單:列出車輛的自用物品的清單。 4. 入境旅客申報單:申報進口車輛的旅客資訊。 5. 行程簿:提供有關車輛旅行路線的文件。 其中,進口貨物艙單是指詳細列出貨物的清單,有關進口貨物申報的規定可以參考《海關緝私條例》第43條的規定。服務人員及其自用物品清單和車輛自用物品清單的規定在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請參考相關條文進行解釋。入境旅客申報單和行程簿的規定可以參考相關法規或海關相關辦法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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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車輛進口,應於抵達國境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 一、進口貨物艙單。 二、服務人員及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