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車輛應向海關檢送下列文件,經審核無訛後,方准結關出口: 一、出口貨物艙單。 二、隨車服務人員名單。 三、車輛自用物品清單。 四、出境旅客申報單。 五、行程簿。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62條規定了出口車輛應向海關提交的文件,包括出口貨物艙單、隨車服務人員名單、車輛自用物品清單、出境旅客申報單和行程簿。這些文件需要經過海關的審核後才能准許結關出口。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出口車輛需要提供這些文件來進行海關審核程序,以確保符合相關的規定和要求。根据海关的核实结果,車輛才能夠被准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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