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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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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車輛應向海關檢送下列文件,經審無訛後,方准結關出口: 一、出口貨物艙單。 二、隨車服務人員名單。 三、車輛自用物品清單。 四、出境旅客申報單。 五、行程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62條規定了出口車輛應向海關提交的文件,包括出口貨物艙單、隨車服務人員名單、車輛自用物品清單、出境旅客申報單和行程簿。這些文件需要經過海關的審核後才能准許結關出口。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出口車輛需要提供這些文件來進行海關審核程序,以確保符合相關的規定和要求。根据海关的核实结果,車輛才能夠被准許出口。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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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62 條規定:「出口車輛應向海關檢送下列文件,經審核無訛後,方准結關出口: 一、出口貨物艙單。 二、隨車服務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