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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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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簿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到達地點及日期。 二、沿途所擬經過站名及日期。 三、沿途所擬裝卸貨物名稱、數量及旅客人數。 四、預留空欄以備記錄沿途各站動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64條規定了行程簿應載明的事項,包括到達地點及日期、沿途所擬經過站名及日期、沿途所擬裝卸貨物名稱、數量及旅客人數,以及預留空欄以備記錄沿途各站動態。 根據資料,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這是中華民國(台灣)的法規,目的是規定進出口貨物的通關程序。它涵蓋了包括進口報單、出口報單、提貨單、發票、裝箱單等相關必備文件的準備,以及運輸業者向海關登錄卸貨資訊、電傳進口貨物艙單供海關查核的要求。此外,該辦法還規定了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的相關手續,包括提出結關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結關,並經核發結關證明書後確實開航,以完成貨物出口的通關程序。 因此,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64條的規定,行程簿應該載明到達地點及日期、沿途所擬經過站名及日期、沿途所擬裝卸貨物名稱、數量及旅客人數,以及預留空欄以備記錄沿途各站動態的情況。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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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64 條規定:「行程簿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到達地點及日期。 二、沿途所擬經過站名及日期。 三、沿途所擬裝卸貨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