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簿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到達地點及日期。 二、沿途所擬經過站名及日期。 三、沿途所擬裝卸貨物名稱、數量及旅客人數。 四、預留空欄以備記錄沿途各站動態。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64條規定了行程簿應載明的事項,包括到達地點及日期、沿途所擬經過站名及日期、沿途所擬裝卸貨物名稱、數量及旅客人數,以及預留空欄以備記錄沿途各站動態。 根據資料,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這是中華民國(台灣)的法規,目的是規定進出口貨物的通關程序。它涵蓋了包括進口報單、出口報單、提貨單、發票、裝箱單等相關必備文件的準備,以及運輸業者向海關登錄卸貨資訊、電傳進口貨物艙單供海關查核的要求。此外,該辦法還規定了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的相關手續,包括提出結關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結關,並經核發結關證明書後確實開航,以完成貨物出口的通關程序。 因此,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64條的規定,行程簿應該載明到達地點及日期、沿途所擬經過站名及日期、沿途所擬裝卸貨物名稱、數量及旅客人數,以及預留空欄以備記錄沿途各站動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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