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車輛如非於駛離國境最後一站始行裝貨者,應由該運輸工具負責人向駛離國境前首先經過之海關遞送出口貨物艙單及其他有關單證並辦理報關出境之手續。其所載貨物等經關員核點無訛,並將車廂予以加封,俟經過離境前最後之海關查核封條無訛,始准運出國境。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65條,出口車輛如果不是在駛離國境的最後一站才開始裝貨,應由該運輸工具的負責人向駛離國境前首先經過的海關遞送出口貨物艙單及其他相關單證並辦理報關出境的手續。所載貨物經關員核點無誤後,並將車廂加封,待通過離境前最後一個海關檢查封條無誤後,方可運出國境。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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