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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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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車輛如於駛離國境最後一站始行裝貨者,應由該運輸工具負責人向駛離國境前首先經過之海關遞送出口貨物艙單及其他有關單證並辦理報關出境之手續。其所載貨物等經關員點無訛,並將車廂予以加封,經過離境前最後之海關查核封條無訛,始准運出國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65條,出口車輛如果不是在駛離國境的最後一站才開始裝貨,應由該運輸工具的負責人向駛離國境前首先經過的海關遞送出口貨物艙單及其他相關單證並辦理報關出境的手續。所載貨物經關員核點無誤後,並將車廂加封,待通過離境前最後一個海關檢查封條無誤後,方可運出國境。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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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65 條規定:「出口車輛如非於駛離國境最後一站始行裝貨者,應由該運輸工具負責人向駛離國境前首先經過之海關遞送出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