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裝運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如有退關者,應填具退關貨物清單,遞交值勤關員查對簽證後,憑以准許結關。
依照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如果車輛裝運了已經報關放行的出口貨物,並希望退回來,應填寫退關貨物清單,提交值勤關員進行查驗並簽名核對後,憑此清單允許結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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