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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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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飛機之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艙單: 一、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大於四小時者,應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二小時完成申報。 二、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小於或等於四小時者,應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完成申報。
  2. 2.前項第二款規定航程小於或等於四小時之國外機場地點名稱,由關務署公告之。
  3. 3.第一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4. 4.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以電腦連線方式申報貨物艙單者,得免送書面文件。但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書面文件,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即配合辦理。
  5. 5.進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含有併裝貨物者,除得由空運承攬業者申報外,應在艙單上註明併裝貨物,並須申報分艙單,其申報內容同進口貨物艙單。
  6. 6.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下列經其簽章之文件向海關申報: 一、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 二、入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 三、自機上卸載尚未販售之商品(含菸酒)清單明細(含料號或品名及數量)。但無整補需求而以封條加封商品者,得申報封條號碼代替之。
  7. 7.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下列經其簽章之文件,以備隨時交海關查驗: 一、過境貨物艙單。 二、郵件清單。
  8. 8.連線申報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者,應於飛機起飛前,將資料傳輸海關;其實施日期,由關務署另行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了飛機進口貨物艙單的申報程序和相關細節。根據這條法規,飛機的機長或所屬運輸業者需要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艙單。具體規定如下: 1. 飛機航程超過四小時的,應於抵達本國機場前二小時完成申報;航程小於或等於四小時的,應在抵達本國機場前完成申報。 2. 航程小於或等於四小時的國外機場地點名稱由關務署公告。 3. 相關作業事項如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由關務署公告。 4. 以電腦連線方式申報貨物艙單的,則可以免送書面文件;但海關必要時可以要求提供書面文件,機長或所屬運輸業者應予配合。 5. 進口貨物艙單中含有併裝貨物的情況,除了可以由空運承攬業者申報外,還應在艙單上註明併裝貨物,並且需要申報分艙單,其申報內容與進口貨物艙單相同。 6. 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機長或所屬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報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入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以及自機上卸載尚未販售之商品清單明細。如果沒有整補需求並且使用封條加封的商品,則可以使用封條號碼代替貨物清單。 7. 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機長或所屬運輸業者應備妥過境貨物艙單和郵件清單,以便隨時交海關查驗。 8. 進行連線申報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的,應在飛機起飛前將資料傳輸給海關,具體實施日期由關務署另行公告。 這些規定是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1條所制定的。該法條的目的是規定飛機的進口貨物艙單申報程序和相關規定。根據這些規定,飛機的運輸業者需要在飛機抵達本國機場之前向海關申報相關貨物資訊。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進口貨物的合法性和適當的稅務處理。 參考資料: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 關務署相關公告 - 相關司法裁判書或判決書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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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1 條規定:「飛機之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艙單: 一、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