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了飛機進口貨物艙單的申報程序和相關細節。根據這條法規,飛機的機長或所屬運輸業者需要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艙單。具體規定如下: 1. 飛機航程超過四小時的,應於抵達本國機場前二小時完成申報;航程小於或等於四小時的,應在抵達本國機場前完成申報。 2. 航程小於或等於四小時的國外機場地點名稱由關務署公告。 3. 相關作業事項如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由關務署公告。 4. 以電腦連線方式申報貨物艙單的,則可以免送書面文件;但海關必要時可以要求提供書面文件,機長或所屬運輸業者應予配合。 5. 進口貨物艙單中含有併裝貨物的情況,除了可以由空運承攬業者申報外,還應在艙單上註明併裝貨物,並且需要申報分艙單,其申報內容與進口貨物艙單相同。 6. 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機長或所屬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報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入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以及自機上卸載尚未販售之商品清單明細。如果沒有整補需求並且使用封條加封的商品,則可以使用封條號碼代替貨物清單。 7. 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機長或所屬運輸業者應備妥過境貨物艙單和郵件清單,以便隨時交海關查驗。 8. 進行連線申報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的,應在飛機起飛前將資料傳輸給海關,具體實施日期由關務署另行公告。 這些規定是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1條所制定的。該法條的目的是規定飛機的進口貨物艙單申報程序和相關規定。根據這些規定,飛機的運輸業者需要在飛機抵達本國機場之前向海關申報相關貨物資訊。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進口貨物的合法性和適當的稅務處理。 參考資料: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 關務署相關公告 - 相關司法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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