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口貨物艙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飛機隸屬國籍及所屬公司。 二、到達日期及班次。 三、機上所載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之貨物名稱、件數、重量、盤櫃號碼;二件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提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包含件數。 四、裝運及到達地點。 五、貨物存放處所。
進口貨物艙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飛機隸屬國籍及所屬公司。 二、到達日期及班次。 三、機上所載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之貨物名稱、件數、重量、盤櫃號碼;二件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提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包含件數。 四、裝運及到達地點。 五、貨物存放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