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艙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飛機隸屬國籍及所屬公司。 二、到達日期及班次。 三、機上所載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之貨物名稱、件數、重量、盤櫃號碼;二件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提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包含件數。 四、裝運及到達地點。 五、貨物存放處所。
根据上述法规《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第73条规定,进口货物艙單应该包括以下事项: 一、飛機隸屬國籍及所屬公司:为了确保运输工具的来源和所属公司的合法性。 二、到達日期及班次:提供货物到达的具体日期和航班信息。 三、機上所載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之貨物名稱、件數、重量、盤櫃號碼;二件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提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包含件數:这部分记录货物的提单号码(包括主号和分号),以及提单中所列明的货物名称、件数、重量和货柜号码;如果多个货物被合装成一件并在提单中有明确说明,还应详细注明该件内所包含的件数。 四、裝運及到達地點:记录货物的装运和到达地点。 五、貨物存放處所:指明货物的存放地点。 参考资料: - 《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 - 財政部七十三年七月五日台財關第一九五三○号函解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