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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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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飛機起飛出境前,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報下列文件: 一、出口貨物艙單。 二、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但與入境時所送過境旅客名單相同者,免送。 三、出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但與入境時所送名單相同者,免送。 四、裝載上機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頻繁提用之餐點、飲料(含酒類)及機上販售之商品(含菸酒)清單明細(含料號或品名及數量)。但依第七十一條第六項第三款但書規定申報封條號碼,且未拆封者,得申報原封條號碼代替之。
  2. 2.前項第一款出口貨物艙單申報時限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3. 3.出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含有併裝貨物者,除得由空運承攬業者申報外,應在艙單上註明併裝貨物,並須申報分艙單,其申報內容同出口貨物艙單。
  4. 4.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以電腦連線方式申報貨物艙單者,免向海關遞送書面文件。但海關事後有個案稽需求時,經書面通知應行遞送書面文件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遞送書面文件。
  5. 5.飛機起飛出境前,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經其簽章之郵件清單,以備隨時交海關查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4 條,以下是該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1. 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在飛機起飛出境前,需要向海關申報以下文件: - 出口貨物艙單:詳細列出要出口的貨物。 - 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列出要出境或經過境的旅客名單。如果與入境時送交的過境旅客名單相同,可以免送。 - 出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列出要隨機服務的人員名單。如果與入境時送交的名單相同,可以免送。 - 裝載上機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頻繁提用之餐點、飲料及機上販售之商品清單明細:列出要上機的餐點、飲料和機上販售的商品,並包含明細和數量。如果根據第 71 條第 6 項第 3 款但書規定需要申報封條號碼,且這些物品未被打開,可以申報原封條號碼代替。 2. 出口貨物艙單申報時限、樣式、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事項,由關務署公告。 3. 如果出口貨物艙單所列的貨物包含合併裝貨物,除非由空運承攬業者申報,否則應在艙單上註明並需申報分艙單,申報內容與出口貨物艙單相同。 4. 如果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使用電腦連線方式申報貨物艙單,則不需要遞送書面文件給海關。但如果海關事後有個案稽核需求,需經書面通知後在十天內遞送書面文件。 5. 飛機起飛出境前,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經其簽章之郵件清單,以備隨時交海關查驗。 以上說明參考了《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和相關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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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4 條規定:「飛機起飛出境前,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報下列文件: 一、出口貨物艙單。 二、出境及過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