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4 條,以下是該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1. 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在飛機起飛出境前,需要向海關申報以下文件: - 出口貨物艙單:詳細列出要出口的貨物。 - 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列出要出境或經過境的旅客名單。如果與入境時送交的過境旅客名單相同,可以免送。 - 出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列出要隨機服務的人員名單。如果與入境時送交的名單相同,可以免送。 - 裝載上機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頻繁提用之餐點、飲料及機上販售之商品清單明細:列出要上機的餐點、飲料和機上販售的商品,並包含明細和數量。如果根據第 71 條第 6 項第 3 款但書規定需要申報封條號碼,且這些物品未被打開,可以申報原封條號碼代替。 2. 出口貨物艙單申報時限、樣式、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事項,由關務署公告。 3. 如果出口貨物艙單所列的貨物包含合併裝貨物,除非由空運承攬業者申報,否則應在艙單上註明並需申報分艙單,申報內容與出口貨物艙單相同。 4. 如果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使用電腦連線方式申報貨物艙單,則不需要遞送書面文件給海關。但如果海關事後有個案稽核需求,需經書面通知後在十天內遞送書面文件。 5. 飛機起飛出境前,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經其簽章之郵件清單,以備隨時交海關查驗。 以上說明參考了《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和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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