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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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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輸業以其運輸工具裝載客貨經營國際運送業務者,於經交通主管機關准後,應向海關辦理登記。
  2. 2.運輸業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但情形特殊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運輸業者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需要向海關辦理登記。這意味著當運輸業者計劃進行國際運送業務,他們必須先經過交通主管機關的核准,然後再向海關辦理登記手續。 此外,根據第9條的第2項規定,運輸業者也應該配備電腦和相關的連線設備,並且需要使用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的方式來處理業務。不過,如果情況特殊並經過海關的核准,則可以不必完全遵守這項規定。至於具體的作業規定,則是由海關制定並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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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運輸業以其運輸工具裝載客貨經營國際運送業務者,於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應向海關辦理登記。運輸業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