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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輸業以其運輸工具裝載客貨經營國際運送業務者,於經交通主管機關准後,應向海關辦理登記。
  2. 運輸業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但情形特殊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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