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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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運輸業者應於收到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或經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後,始得辦理出口貨物裝船(機)手續。
- 2.前項出口貨物應於海關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裝船(機)出口;逾期者,由貨物輸出人辦理退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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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20條的規定,運輸業者在收到海關放行通知或經海關蓋印放行的裝貨單或託運單後,才能開始辦理出口貨物的裝船手續。此外,出口貨物應在海關放行後的翌日起三十日內裝船出口,如果超過這個期限,貨物輸出人就需要辦理退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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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