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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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已逾前條第一項規定限額者,其已逾免稅限額部分,如屬零星物品,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之稅率課徵關稅;如非屬零星物品,則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課徵之。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任一單項物品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即非屬前項所稱之零星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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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3條,進口的郵包物品如果超過免稅限額,且屬於零星物品,則需要按照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的稅率來課徵關稅。如果是非零星物品,只要其中任一項物品的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三千元,就不再屬於零星物品的範疇。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郵包內含有數個物品,其中一個物品的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三千元,則該郵包就不再屬於零星物品,而是需要按照相應的海關進口稅則的稅率來課徵關稅。
- 完稅價格名詞
- 海關進口稅則法規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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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