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應徵關稅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 如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稅總局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7條,應徵關稅的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應按照本法第29條至第35條的規定來核定。如果按照本法第35條的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可以參考以下價格資料來進行核估: 1. 財政部關稅總局蒐集的合理價格資料。 2. 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的價格資料。 3. 納稅義務人提供的參考價格資料。 參考資料: 《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完稅價格名詞
-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三十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