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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三十日前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
  2. 前項情形情節輕微,僅暫時停止使用而不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三日前通知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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