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2條,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在30天前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情節輕微,只是暫時停止使用而不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在3天前通知海關。 範例參考資料:我找不到具體的相關法律判例或裁決,以此作為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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