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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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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三十日前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
  2. 2.前項情形情節輕微,僅暫時停止使用而不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三日前通知海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2條,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在30天前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情節輕微,只是暫時停止使用而不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在3天前通知海關。 範例參考資料:我找不到具體的相關法律判例或裁決,以此作為範例。

  • 解除契約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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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三十日前通知海關配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