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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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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人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辦理通關業務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1條是指報關人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辦理通關業務時違反第十四條(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此條文,海關可以依照關稅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報關人進行警告或處罰新台幣六千元的罰鍰,並要求其限期改正。如果在期限內未能改正,則按次處罰。 參考資料: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關稅法》 《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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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報關人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辦理通關業務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