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人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辦理通關業務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1條是指報關人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辦理通關業務時違反第十四條(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此條文,海關可以依照關稅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報關人進行警告或處罰新台幣六千元的罰鍰,並要求其限期改正。如果在期限內未能改正,則按次處罰。 參考資料: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關稅法》 《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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