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4條的規定,針對不同通關方式處理的貨物,報關人須遵守以下要求: 1. 對於使用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的貨物,報關人須在完成繳納稅金手續後,海關將通過連線核定方式發送放行通知給報關人和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報關人憑藉電腦放行通知和相關單證前往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提取貨物。報關文件應按照關務法規定的期限由報關人妥為保管。如果海關有通知報關人補交資料的情況,報關人應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天內補交。 2. 對於使用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的貨物,報關人應在收到海關的連線核定通知的翌日辦公時間結束前,補交書面報單和其他相關文件供查驗。然而,如果海關公告允許以電子文件的形式發送文件,則可以用連線申報的方式替代書面補件。 3. 對於使用按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的貨物,報關人應在收到海關的連線核定通知的翌日辦公時間結束前,補交書面報單和其他相關文件以進行貨物查驗,海關也可以通知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配合進行查驗。然而,如果海關公告允許以電子文件的形式發送文件,則可以用連線申報的方式替代書面補件。 4. 前兩項貨物的繳納稅金、放行和提取貨物的作業方式與第一項貨物相同。如採用連線申報方式辦理並且通過海關電腦核銷且核對無誤,則可以免予補交書面文件。 以上是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4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為《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本條規定與相關情況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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