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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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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規定列為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於完成繳納稅費手續後,海關應以連線核定方式將放行通知傳送報關人及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報關人憑電腦放行通知及有關單證前往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提領。其報關有關文件,應由報關人依關務法規規定之期限妥為保管;經海關通知補送資料者,報關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三日內補送之。
  2. 2.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但經海關公告得傳送文件電子檔之文件,得以連線申報方式取代書面補件。
  3. 3.經核列按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驗貨物,海關並得通知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配合查驗。但經海關公告得傳送文件電子檔之文件,得以連線申報方式取代書面補件。
  4. 4.前二項貨物之繳納稅費、放行及提領之作業方式與第一項貨物同。其備供查核之文件如採連線申報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核銷、比對相符者,得准免予補送書面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4條的規定,針對不同通關方式處理的貨物,報關人須遵守以下要求: 1. 對於使用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的貨物,報關人須在完成繳納稅金手續後,海關將通過連線核定方式發送放行通知給報關人和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報關人憑藉電腦放行通知和相關單證前往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提取貨物。報關文件應按照關務法規定的期限由報關人妥為保管。如果海關有通知報關人補交資料的情況,報關人應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天內補交。 2. 對於使用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的貨物,報關人應在收到海關的連線核定通知的翌日辦公時間結束前,補交書面報單和其他相關文件供查驗。然而,如果海關公告允許以電子文件的形式發送文件,則可以用連線申報的方式替代書面補件。 3. 對於使用按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的貨物,報關人應在收到海關的連線核定通知的翌日辦公時間結束前,補交書面報單和其他相關文件以進行貨物查驗,海關也可以通知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配合進行查驗。然而,如果海關公告允許以電子文件的形式發送文件,則可以用連線申報的方式替代書面補件。 4. 前兩項貨物的繳納稅金、放行和提取貨物的作業方式與第一項貨物相同。如採用連線申報方式辦理並且通過海關電腦核銷且核對無誤,則可以免予補交書面文件。 以上是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4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為《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本條規定與相關情況的法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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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核列為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於完成繳納稅費手續後,海關應以連線核定方式將放行通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