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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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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連線通關之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下列各款規定方式之一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 一、線上扣繳。 二、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規定提供擔保,辦理先放後稅。 三、以匯款方式由往來銀行透過指定連線金融機構分別匯入國庫存款戶或海關專戶。 四、以現金向駐當地海關之代庫銀行收稅處繳納。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繳納方式,海關對於適用對象,啟用日期等事項,得視事實需要予以限制或變更。
  3. 3.第一項納稅義務人選擇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方式繳納者,應依連線核定所傳輸之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應行繳納訊息,列印海關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或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持憑繳納。
  4. 4.海關得憑連線金融機構傳輸之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收訖訊息,由電腦自動對紀錄相符後辦理放行等後續作業,免再以人工核對稅費繳納證或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存查聯及人工配單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連線通關之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下列各款規定方式之一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這項法條規定了在連線通關的情況下,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四種不同的方式來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首先是線上扣繳方式,其次是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的方式提供擔保,第三是以匯款方式由往來銀行透過指定連線金融機構分別匯入國庫存款戶或海關專戶,最後是以現金向駐當地海關之代庫銀行收稅處繳納。這些不同的繳款方式提供了納稅義務人的選擇權,以便他們依據自己的方便和需求選擇最適合的方式來繳納相應的款項。 2. 此法條規定了海關對於繳納方式的限制或變更。具體來說,海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繳款方式的適用對象、啟用日期等進行限制或變更。這意味著海關在實施連線通關時有權針對特定情況作出相應的調整,以確保稅務的正確性和效率性。 3. 根據這項法條,選擇同款第二至第四繳款方式的納稅義務人應按照連線傳輸的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應該繳納的訊息,列印海關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或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然後持著這些證明文件進行繳款。這樣做可以確保繳款的確性和可追溯性,同時也方便了稅務機關的記錄和核對工作。 4. 根據這項法條,海關可以根據連線金融機構傳輸的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收訖訊息,自動與電腦核對記錄,然後進行後續的放行等作業。這樣就不需要再進行人工核對稅費繳納證或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也減少了人工工作的配對和查核的工作量。這不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減少了人為錯誤的可能性。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法規
  • 擔保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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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連線通關之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下列各款規定方式之一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 一、線上扣繳。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