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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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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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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有關規定
徵收
費用。
報關業者尚未完成連線作業之期間,得暫准以提供媒體方式代替輸入,不適用前項之規定。至其提供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連線業者除具有正當理由經海關
核
准者外,其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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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通關程序 §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2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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