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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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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2. 2.報關業者尚未完成連線作業之期間,得暫准以提供媒體方式代替輸入,不適用前項之規定。至其提供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3. 3.連線業者除具有正當理由經海關准者外,其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6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釋義: 1. 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未連線的業者提供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海關有權將這些文件輸入系統,並按照相關徵收費用的規定收取費用。 2. 報關業者尚未完成連線作業之期間,得暫准以提供媒體方式代替輸入,不適用前項之規定。至其提供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這項規定允許報關業者在尚未完成連線作業的情況下,暫時以提供媒體方式代替輸入。這段時間限制為六個月,必要時可以申請延長。 3. 連線業者除具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外,其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這項規定表示連線業者除非經海關核准具有正當理由外,其提供的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將由海關代為輸入,並按照相關徵收費用的規定收取費用。 以上是對《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6條的釋義。參考資料:《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法規
  • 徵收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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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