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了進出口貨物放行之後相關記錄的保存期限。根據法條的第1項規定,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期滿後應予以銷毀。另外,根據法條的第2項規定,通關網路記錄於電腦之艙單、出口裝船清表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期滿後除非有另外約定,亦應予以銷毀。 根據這些規定,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的報單及其相關檔案,以及艙單、出口裝船清表檔案,都需要保存五年。這些記錄包括進出口貨物的相關資訊,例如報單內容、艙單和出口裝船清單等。在期限屆滿後,這些記錄應該被銷毀。 參考資料: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