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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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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期滿予以銷毀。
  2. 2.通關網路記錄於電腦之艙單、出口裝船清表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期滿除另有約定外予以銷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了進出口貨物放行之後相關記錄的保存期限。根據法條的第1項規定,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期滿後應予以銷毀。另外,根據法條的第2項規定,通關網路記錄於電腦之艙單、出口裝船清表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期滿後除非有另外約定,亦應予以銷毀。 根據這些規定,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的報單及其相關檔案,以及艙單、出口裝船清表檔案,都需要保存五年。這些記錄包括進出口貨物的相關資訊,例如報單內容、艙單和出口裝船清單等。在期限屆滿後,這些記錄應該被銷毀。 參考資料: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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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期滿予以銷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