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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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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線轉接服務業者違反第八條規定兼營報關業務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轉接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連線轉接服務業者如違反第8條的規定且同時營業報關業務,海關可根據關稅法第81條的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有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如果到期後仍未改正,可再次處罰;若已經連續三次處罰仍未完成改正,海關還可以停止該業者的連線轉接服務,並於六個月內暫停提供此項服務。 範例說明:假設某連線轉接服務業者在營業過程中,違反了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同時也違反關稅法第81條的規定。海關在進行稽查後,認定此業者的違規行為,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可以對該業者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其在限期內改正此問題。然而,該業者並未按照要求改正,因此海關再次對其進行處罰。即使經過三次處罰,該業者仍未完成改正,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海關有權停止該業者六個月以下的連線轉接服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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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連線轉接服務業者違反第八條規定兼營報關業務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