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線業者除個人及進出口業者外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連線業者(除個人及進出口業者外)如果違反第11條的規定,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81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要求改正,如果在期限內未能改正的話,可以再次處罰。 根據參考資料,海關財務署網站的「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行政命令草案(110年12月31日更新)中,第19條訂明了連線業者如違反第11條之規定時,可以受到處罰。符合此條件的違規連線業者可能會被警告,或者處以罰款,並給予一定期限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則可以再次受到處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