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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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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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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線業者除個人及進出口業者外違反
第十一條
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
第八十一條
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
,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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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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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通關程序 §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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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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