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線業者辦理連線申報時,應依據原始真實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依規定正確申報貨名、稅則號別或其他應行申報事項,製作進出口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連線業者辦理連線申報時應遵守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連線業者在申報時應根據原始真實發票、提單或其他相關資料來正確申報貨名、稅則號別或其他必須申報的事項,並製作適當的進出口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連線業者負責申報進口貨物的報關手續,根據這個法條,他們應該使用真實的發票、提單或其他相關文件來準確申報有關貨物的名稱、稅則號別以及其他必要的申報事項。同時,他們也需要製作正確的進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報關文件。這樣可以確保申報的準確性和合法性,有助於通關程序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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