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港口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艙單者,納稅義務人得以連線申報方式預先申報進口,由海關即時辦理通關手續。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公告之。
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0條,當飛機或船舶載運的進口貨物還未抵達本國機場或港口之前,如果已經使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送了艙單,那麼納稅義務人可以使用連線申報的方式提前進行進口貨物申報,海關會即時處理通關手續。具體的作業規定是由海關制定並公告的。 參考資料: - 海關總署,《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110/06/18修訂)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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