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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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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港口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艙單者,納稅義務人得以連線申報方式預先申報進口,由海關即時辦理通關手續。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0條,當飛機或船舶載運的進口貨物還未抵達本國機場或港口之前,如果已經使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送了艙單,那麼納稅義務人可以使用連線申報的方式提前進行進口貨物申報,海關會即時處理通關手續。具體的作業規定是由海關制定並公告的。 參考資料: - 海關總署,《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110/06/18修訂)最新公告。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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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港口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艙單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