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1. 連線業者的連線申報,根據第7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時,當資料經單一窗口電腦記錄後,視為已送達海關;使用連線核准方式並根據通關資料庫記錄核准時點後,視為已送達應受通知者;若依照第7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連線申報時,當資料通過通關網路並被電腦記錄後,視為已送達海關;使用連線核准方式並根據單一窗口電腦記錄後,視為已送達應受通知者,並適用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範例:當連線業者使用連線申報方式進行貨物通關時,其申報資料在單一窗口電腦系統中被記錄後,即視為已送達海關。如果該業者使用連線核准方式,且通關資料庫中有相對應的記錄時間,則可以推定已送達應受通知者。 2. 如果連線業者的連線申報基準日與未連線業者有所不同,可以採用對連線業者最有利的基準日來進行認定。 範例:假設連線業者與未連線業者的申報基準日不同,根據該條規定,可以以對連線業者最有利的基準日來進行認定。 3. 如果採用第1款第2款的連線申報方式,當事人可以向經營通關網路的事業申請證明其傳輸時間和內容,經營通關網路的事業不得拒絕提供證明。 範例:如果當事人需要證明連線申報的傳輸時間和內容,可以向經營通關網路的事業申請提供相關證明。經營通關網路的事業不得拒絕提供該證明。 4. 連線申報和未連線申報的收單時間可以由海關另行訂定並公告。 範例:具體連線申報和未連線申報的收單時間可以根據海關的規定進行訂定,並以公告的方式進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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