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第3條,營業人在離島地區進口並在當地銷售的商品可以免除關稅,但仍需要遵守其他法規中相關稅費的規定。營業人需要向離島地區主管營業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解釋,所謂的在當地銷售是指營業人將進口至當地的商品以有償方式轉讓給觀光客、當地居民、機關(構)、團體或其他營業人,並且依法規定開立銷售憑證。 根據我所掌握的資料,此法規相關資訊並無法查證或未提供足夠資料以支持特定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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