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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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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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具體的參考資料可參考《行政程序法》第79條之1規定,該條規定了部分法律行為所需徵名行為文書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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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