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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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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准設置後,不具第七條規定之條件者,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登記。但海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廢止登記者,無須命限期改正。
  2. 2.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不具第七條之一規定之條件者,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廢止其自主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兩個情境: 1. 如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後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如果在屆期內未能改正,則海關可以廢止其登記。但如果海關根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廢止登記,則不需要給予改正的期限。 2. 如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不符合第七條之一的規定條件,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如果在屆期內未能改正,則海關可以廢止其自主管理。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離島上的免稅購物商店在設置後發現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比如經營者未提供必要文件或未完成相關設施建置。根據第 12 條的規定,海關會給予商店限期改正的機會,如果商店在限期屆滿前無法改正,則海關有權廢止該商店的註冊。另外,如果商店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也發現不符合第七條之一規定的條件,海關也會給予商店限期改正的機會,若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則海關有權廢止商店的自主管理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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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設置後,不具第七條規定之條件者,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