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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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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外僑居留證、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經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銷售。
  2. 2.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公開標示貨物銷售價格。
  3. 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開立二聯售貨單,並應經購貨人簽名,第一聯以電腦列印交購貨人收執,作提貨用,第二聯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以電腦列印或電子儲存備查,或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供監管海關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使用。
  4. 4.監管海關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必要時得調閱查核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存備查之售貨單第二聯。
  5. 5.第三項所定售貨單應載明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名稱或航班、旅客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籍旅客應登錄旅行證件、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包含以下規定: 1.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外僑居留證、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經核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銷售。 根據這項規定,購貨人在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買商品時,必須提供護照、外僑居留證、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商店需核對旅客的身分資料是否正確後方可進行銷售。 2.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公開標示貨物銷售價格。 根據這項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必須將貨物的銷售價格公開標示,以便消費者清楚了解價格。 3.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開立二聯售貨單,並應經購貨人簽名,第一聯以電腦列印交購貨人收執,作提貨用,第二聯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以電腦列印或電子儲存備查,或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供監管海關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使用。 根據這項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在銷貨時必須開立二聯售貨單,並且需要購貨人簽名。第一聯以電腦列印交給購貨人作為提貨收據,第二聯則可以電腦列印或以電子儲存方式保存,或者經由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供監管海關和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使用。 4. 監管海關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必要時得調閱查核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存備查之售貨單第二聯。 根據這項規定,監管海關和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在必要時可以調閱查核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存的售貨單第二聯。 5. 第三項所定售貨單應載明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名稱或航班、旅客身分證統一編號,非中華民國籍旅客應登錄旅行證件、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根据这项规定,售貨單的第三联应标明旅客所乘坐的运输工具名称或航班,以及旅客的身分证统一编号。非中华民国国籍的旅客应登记旅行文件、外僑居留證统一证号或护照号码。 參考資料: -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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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外僑居留證、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經核對旅客身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