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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金額或數量逾前條所定限額者,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就超額部分,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代向旅客收取,並開立含上列稅款之售貨單交付旅客收執。
  2.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依前項規定向旅客收取之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彙報並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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