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規定,以下是對每一項款進行釋義: 條款 1:該條款規定了在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的免稅貨物的範圍和數量限制。旅客可以購買一公升以下的酒類,每年最多限購十二次;可以購買二百支以下的捲菸、二十五支以下的雪茄或一磅以下的菸絲,每年最多限購十二次;可以購買銷售價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其他貨物。 範例:一位旅客在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了一瓶500毫升的酒,一包100支的捲菸和一件價值五萬元的商品。在相同離島地區的其他免稅購物商店,該旅客還可以購買11次免稅酒類、11次免稅菸品和價值新臺幣九十萬元的其他貨物。 條款 2:該條款規定了在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並由其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的免稅貨物的範圍和數量限制。旅客可以購買三公升以下的酒類;可以購買二百支以下的捲菸、二十五支以下的雪茄或一磅以下的菸絲;可以購買銷售價格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的其他貨物。 範例:一位旅客在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了一瓶1.5公升的酒,一包150支的捲菸和一件價值三十萬元的商品。在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時,該旅客無法攜帶1.5公升以上的酒類,但可以攜帶150支以下的捲菸和一磅以下的菸絲。 條款 3:該條款規定了在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買免稅貨物的年齡限制。購買第1項款的酒類的旅客需年滿十八歲,購買第2項款的菸品的旅客需年滿二十歲。 條款 4:該條款規定了同一離島地區免稅購物商店購買的免稅貨物的數量和金額應合併計算,並且不得超過第1項和第2項所設定的數量和金額限制。 以上釋義參考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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