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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一點五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2.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三公升(不限瓶數)以下。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3. 前二項第一款酒類銷售對象限年滿十八歲旅客;前二項第二款菸品銷售對象限年滿二十歲旅客。
  4. 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地區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數量及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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