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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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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一點五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或每人每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二百支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2. 2.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三公升(不限瓶數)以下。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或每人每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二百支以下。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3. 3.前二項第一款酒類銷售對象限年滿十八歲旅客;前二項第二款菸品銷售對象限年滿二十歲旅客。
  4. 4.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地區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數量及金額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規定,以下是對每一項款進行釋義: 條款 1:該條款規定了在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的免稅貨物的範圍和數量限制。旅客可以購買一公升以下的酒類,每年最多限購十二次;可以購買二百支以下的捲菸、二十五支以下的雪茄或一磅以下的菸絲,每年最多限購十二次;可以購買銷售價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其他貨物。 範例:一位旅客在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了一瓶500毫升的酒,一包100支的捲菸和一件價值五萬元的商品。在相同離島地區的其他免稅購物商店,該旅客還可以購買11次免稅酒類、11次免稅菸品和價值新臺幣九十萬元的其他貨物。 條款 2:該條款規定了在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並由其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的免稅貨物的範圍和數量限制。旅客可以購買三公升以下的酒類;可以購買二百支以下的捲菸、二十五支以下的雪茄或一磅以下的菸絲;可以購買銷售價格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的其他貨物。 範例:一位旅客在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了一瓶1.5公升的酒,一包150支的捲菸和一件價值三十萬元的商品。在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時,該旅客無法攜帶1.5公升以上的酒類,但可以攜帶150支以下的捲菸和一磅以下的菸絲。 條款 3:該條款規定了在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買免稅貨物的年齡限制。購買第1項款的酒類的旅客需年滿十八歲,購買第2項款的菸品的旅客需年滿二十歲。 條款 4:該條款規定了同一離島地區免稅購物商店購買的免稅貨物的數量和金額應合併計算,並且不得超過第1項和第2項所設定的數量和金額限制。 以上釋義參考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9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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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者,其免稅品目、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