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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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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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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依
第十五條第一項
進儲自用保稅倉庫之貨物因故退貨,應依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及相關關務法規辦理。
依前項規定辦理自課稅區廠商購買加工外銷品之退貨,應於進儲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原供廠商已領有視同出口報單副本者,應予收回
註銷
或更正;其已辦理沖退稅費者,應繳回已沖退稅費,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進儲三個月後之退貨案件,其退貨手續按一般貨物進口通關程序辦理,並按該貨進儲時形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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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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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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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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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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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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