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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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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依第十五條第一項進儲自用保稅倉庫之貨物因故退貨,應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及相關關務法規辦理。
  2. 2.依前項規定辦理自課稅區廠商購買加工外銷品之退貨,應於進儲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原供廠商已領有視同出口報單副本者,應予收回註銷或更正;其已辦理沖退稅費者,應繳回已沖退稅費,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進儲三個月後之退貨案件,其退貨手續按一般貨物進口通關程序辦理,並按該貨進儲時形態課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3 條中的第一項規定,是指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如果因為某種原因需要退貨,則應該遵循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關務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至於第二項規定,是指如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了加工外銷品,但因故需要退貨,則應於購買進儲的翌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如果原供廠商已經領有視同出口報單副本,則應該將副本收回並作註銷或更正。如果已經辦理了沖退稅費,則應該將已沖退的稅費繳回,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至於進儲超過三個月的退貨案件,則應按照一般貨物進口通關程序辦理,並按照該貨進儲時的形態進行課稅。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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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依第十五條第一項進儲自用保稅倉庫之貨物因故退貨,應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及相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