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3 條中的第一項規定,是指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如果因為某種原因需要退貨,則應該遵循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關務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至於第二項規定,是指如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了加工外銷品,但因故需要退貨,則應於購買進儲的翌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如果原供廠商已經領有視同出口報單副本,則應該將副本收回並作註銷或更正。如果已經辦理了沖退稅費,則應該將已沖退的稅費繳回,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至於進儲超過三個月的退貨案件,則應按照一般貨物進口通關程序辦理,並按照該貨進儲時的形態進行課稅。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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