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所需之贈品、試用品、包裝盒、包裝紙袋(材料)等非銷售貨物之通關、進儲、領用及贈送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始得除帳: 一、應於進儲報單申報註明非銷售貨物,並設專帳控管專區存儲,且外包裝上應有明顯標示。 二、銷貨附隨之贈品,應併同銷售貨物列載於售貨單;其他非銷售貨物應於使用前填具「非銷售貨物申請領用單」,並經海關核備之有權領用人員簽署後,以電子方式傳輸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
根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所需的非銷售貨物,如贈品、試用品、包裝盒、包裝紙袋等,其通關、進儲、領用和贈送等作業需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方可除帳: 1. 在進儲報單中應註明非銷售貨物,並在專區設立專帳控管存儲,外包裝上應有明顯標示。 2. 銷貨附帶的贈品應與銷售貨物一同列在售貨單上;其他非銷售貨物在使用前應填寫「非銷售貨物申請領用單」,經海關核備後由有權領用人員簽署,並以電子方式傳輸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對於非銷售貨物的管理與監控,在通關、進儲、領用和贈送等環節都要符合相關規定和程序。 參考資料: -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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