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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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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者,應依關稅法第五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其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算一週內報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得實除帳。
  2. 2.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因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按貨物進儲自用保稅倉庫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稅除帳。但失竊貨物尚在追查中者,監管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准其繳納保證金,其在失竊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內找回者,退還保證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31條,針對保稅貨物遭受損失或損壞的情況,需要根據關稅法第50條及施行細則第39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關稅法規定,報經海關查明為真實情況的,可進行核實除帳,即將損失或損壞的貨物從記帳中刪除。而在保稅期間,若貨物因失竊而短少,需通過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證明,報經監管海關查明為真實情況的,則需要在失竊後的三個月內,依據進儲自用保稅倉庫時的價格與稅率進行補稅除帳。然而,若失竊貨物尚在追查中,監管海關可以根據納稅義務人的申請准許其繳納保證金。若在失竊後的六個月內找回失竊貨物,則可以退還保證金。 參考資料: -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31條 - 關稅法第50條及施行細則第3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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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者,應依關稅法第五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