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31條,針對保稅貨物遭受損失或損壞的情況,需要根據關稅法第50條及施行細則第39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關稅法規定,報經海關查明為真實情況的,可進行核實除帳,即將損失或損壞的貨物從記帳中刪除。而在保稅期間,若貨物因失竊而短少,需通過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證明,報經監管海關查明為真實情況的,則需要在失竊後的三個月內,依據進儲自用保稅倉庫時的價格與稅率進行補稅除帳。然而,若失竊貨物尚在追查中,監管海關可以根據納稅義務人的申請准許其繳納保證金。若在失竊後的六個月內找回失竊貨物,則可以退還保證金。 參考資料: -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31條 - 關稅法第50條及施行細則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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