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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者,應依關稅法第五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其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算一週內報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得實除帳。
  2.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因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按貨物進儲自用保稅倉庫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稅除帳。但失竊貨物尚在追查中者,監管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准其繳納保證金,其在失竊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內找回者,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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