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停業或廢止登記者,其保稅貨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保稅貨物,應由海關封存或與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聯鎖於該商店之倉庫內,海關應不定期派員巡查,必要時得予保管。 二、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向監管海關洽訂或由監管海關逕予訂定盤存日期辦理結束盤存,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經結束盤存之貨物,監管海關應即按結存數量發單課徵各項稅費。未能依前款規定辦理結束盤存者,海關得逕依帳面結存數量課徵各項稅費。 四、已銷售貨物未於結束盤存日前完成提領者,應一併列入盤存。
根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30 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停業或廢止登記後,其保稅貨物應根據以下規定處理: 一、所有保稅貨物應由海關封存或存放在與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聯鎖的倉庫內。海關應不定期派員巡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保管。 二、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與監管海關洽訂或由監管海關直接訂定盤存日期,進行結束盤存。如果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按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經過盤存結束的貨物,監管海關應根據結存數量發單,課徵各項稅費。如果未能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結束盤存,海關可以按照帳面結存數量課徵各項稅費。 四、未在結束盤存日前提領已銷售的貨物的,應一併列入盤存。 參考資料: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30 條(2017年9月1日修正公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