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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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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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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帳冊及報表,應於年度盤存結案後,保存十年;其相關憑證保存五年。
前項相關憑證,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監管海關
核
准,以電子媒體按序儲存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毀。銷毀後,監管海關查案須列印單證及有關文件時,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負責提供,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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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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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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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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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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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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