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依前條規定辦理盤存結果,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並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費。 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原因核實准予更正或依相關規定處理。
根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規定,如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的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如果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商店應詳細說明理由,并在接到海關核發的補稅通知后的十天內,填寫報單補繳進口稅費。 二、如果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商店應詳細說明理由,并經監管海關查明原因核實后,可以進行更正或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106.12.2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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