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依前條規定辦理盤存結果,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並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費。 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原因核實准予更正或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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