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了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年度盤存的相關事項。該條款的內容如下: 1.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其存儲於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每年應由海關派員會同辦理一次年度盤存。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有權委托會計師辦理並簽證年度盤存,海關得派員會同辦理。 2. 年度盤存的盤存日期,除非特殊情形得事先經過監管海關核准提前或延長,否則該日期距離上一年度盤存日期的時間不得少於十個月,也不得超過十四個月。海關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隨時進行盤存,而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該配合辦理。 3.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在年度盤存日的翌日起一週內將盤存清冊(經會計師盤存者還應附上簽證報告)報送監管海關審核,同時也應將盤存清冊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但經監管海關核准者,可以電子媒體儲存代替紙本,送交監管海關審核。 4. 在進行第一項盤存後,如果事後發現有錯誤,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可以在該項貨物未動用前向海關申請複查,如果經海關查明實屬錯誤,那麼可以准許更正。但是如果申請超過盤存日的翌日起算的十四天,則不予受理。 5.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在年度盤存日的翌日起算的二個月內,根據上一年度的結算報告表、本年度的盤存清冊、帳冊、進出口報單、移倉申請書以及其他進出倉紀錄、報廢數等資料,使用電腦編製結算報告表,並送交監管海關審核。但是經監管海關核准者,可以以電子媒體儲存代替紙本,送交監管海關審核。 6.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可以申請海關核准實施不停工盤存或非上班時間盤存。如果申請非上班時間盤存,海關應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定收取盤存特別處理費。 參考資料: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7 條(9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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