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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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與業者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電子文件或所接受之核定通知,得申請傳輸時間與內容之證明文件及其所傳輸之電子文件資料。
- 2.前項申請應自該電子文件或核定通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檔案紀錄之翌日起五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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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10條,參與業者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的電子文件或接受的核定通知,可以申請傳輸時間與內容的證明文件及其所傳輸的電子文件資料。這意味著參與業者可以向相關單位申請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們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了特定內容和時間的電子文件。申請應該在該電子文件或核定通知在關港貿單一窗口的電腦檔案紀錄中的翌日起五年內進行。這就是指參與業者必須在翌日起五年內進行相應的申請,以獲得傳輸時間與內容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可作為證據,證明其在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的電子文件的時間和內容。 參考資料:關港貿電子化商務服務協會: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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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